内容摘要:
侵权之债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关系是婚姻法与侵权责任法交叉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涉及债务认定与清偿规则的复杂性。侵权之债通常由侵权人个人承担,但在婚姻关系中,若一方的侵权行为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密切相关,或者夫妻双方共同参与了侵权行为,则该债务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总之,侵权之债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关系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注重平衡债权人利益与婚姻家庭的稳定性,确保清偿责任的公平合理。夫妻双方应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因侵权行为对家庭财产和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一、侵权之债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中,积极条件是指能够支持将侵权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情形或事实。以下是司法认定中的主要积极条件:
1、侵权行为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相关
若侵权行为是为了家庭共同利益或与家庭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例如在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或因家庭生活需要产生的侵权赔偿,法院更倾向于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双方共同参与或同意侵权行为
如果夫妻双方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或一方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得到了另一方的明确同意或支持,则该侵权之债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
若侵权赔偿款项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例如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子女教育或家庭经营活动的资金周转,法院可能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4侵权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侵权行为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与家庭生活或经营有直接关联,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条件之一。
5、夫妻双方对侵权行为存在共同过错
如果夫妻双方对侵权行为均存在过错,例如共同疏忽或共同故意,法院更可能将侵权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6、侵权行为与家庭经济利益直接相关
若侵权行为直接为家庭带来了经济利益,例如为家庭经营获取资源或减少成本,即使侵权行为由一方实施,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参考案例1:(2020)赣0730民初1177号
案情概况:原告傲圆床垫公司主要从事床垫生产业务,原告将该厂棚翻新的施工交由被告李桂生、卢小金共同完成。此后两被告电焊作业引发火灾。火灾发生后,原告员工及两被告即参与灭火,并报警处理,但因火势较大且厂内堆放了较多的原材料等可燃物品,无法将火扑灭,以致整个厂房被烧毁。原告认为,引发火灾造成原告200多万元损失的过错在于被告李桂生、卢小金的不正规作业,被告李桂生、冯小金应承担全部责任;因该事故发生在被告李桂生和被告李翠兰、被告卢小金和被告冯小兰婚姻存续期间,且被告李桂生和被告卢小金承揽搭建原告厂房的收入也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故依法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争议焦点:被告李桂生、卢小金责任承担的问题?被告李翠兰、冯小兰责任承担的问题?
法院认为:原告将厂棚翻新的施工交由两被告共同完成,现因棚顶漏水,两被告继续履行维修加固义务,双方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本院酌定原、被告各承担50%的事故责任。关于被告李翠兰、冯小兰责任承担的问题。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被告李翠兰、冯小兰对本次事故发生并没有过错,因此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但是,侵权责任人李桂生和卢小金,其日常主要以电焊作业为收入来源,包括其次电焊业务收入也是用于家庭公共生活,因此导致的侵权责任之债,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翠兰、冯小兰负有共同偿还的责任。
判决:一、被告李桂生、卢小金共同赔偿原告江西傲圆床垫有限公司火灾事故损失的50%计753961.42元。
二、被告李翠兰、冯小兰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侵权之债753961.42元负有共同偿还的责任。
参考案例2:(2016)内0304民初232号
案情概括:被告随旺喜驾驶车牌号为“蒙CDC3**”号小型轿车,车内乘坐着王裴凤和原告赵慧青沿乌达区滨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滨湖路与四化村道路交叉口转盘处,与转盘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乌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乌达大队认定,被告随旺喜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争议焦点:被告随旺喜因交通事故全责致车上人员原告赵慧青受伤的责任承担问题?被告随旺喜妻子陈丽敏的责任承担问题?
法院认为:随旺喜因交通事故全责致车上人员赵慧青受伤,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随旺喜与被告陈丽敏系夫妻关系,发生交通事故时,系被告随旺喜上班途中,属于为维持共同家庭生活而支配机动车的情形,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随旺喜、陈丽敏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原告赵慧青的医疗费42794.24元、护理费4631.62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残疾赔偿金56700元、交通费301.8元、伙食补助费1200元、固定物取出费用5500元、鉴定费2000元、复印费87元,以上合计116214.66元,核减被告随旺喜已经垫付4600元,剩余111614.66元,由被告随旺喜、陈丽敏共同赔偿,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故意侵权之债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理论依据。以下从法律原则、司法实践和社会公平性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法律原则:侵权责任的个人性与夫妻共同债务的限定性
1、侵权责任的个人性
故意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个人主观恶性,是侵权人基于故意或恶意实施的违法行为,其产生的债务应完全由侵权人个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以“为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为前提,而故意侵权行为通常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甚至可能损害家庭利益,因此不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
2、夫妻共同债务的限定性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应严格限制在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相关的债务内。故意侵权行为往往具有违法性和反社会性,与家庭共同生活的正当性相悖,因此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司法实践: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1、无过错方的保护
故意侵权行为通常由一方单独实施,另一方可能完全不知情且无过错。如果将故意侵权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将导致无过错方被迫承担本不应由其承担的债务,显失公平。例如,一方因故意伤害他人而产生的赔偿债务,若由夫妻共同承担,将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2、司法判例的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将故意侵权之债排除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外。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指导案例中明确指出,夫妻一方因故意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不应由另一方承担。这一裁判规则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社会公平性: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性
1、防止道德风险
如果故意侵权之债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能导致侵权人利用婚姻关系转移债务风险,甚至诱发更多的故意侵权行为。这不仅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还可能破坏婚姻家庭的稳定性。
2、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故意侵权行为通常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若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无异于让无过错方为侵权人的违法行为“买单”,这将对社会公平正义和家庭伦理产生负面影响。
(四)、例外情形:共同故意侵权
尽管故意侵权之债一般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在极少数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共同实施了故意侵权行为(例如共同故意伤害他人),则该侵权之债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因为双方对侵权行为均存在过错,且债务的产生与双方行为直接相关。
参考案例:(2018)鲁08民终3810号
案情概括: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夫兰、彭倩、彭召花、彭美与被执行人马传芳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7)鲁0826执136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马传芳位于付村社区23号楼1单元201室的房产,案外人刘光英于2017年8月7日提出异议,2017年11月2日,本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刘光英的异议,并裁定中止对付村社区23号楼1单元201室房产的拍卖。现原告张夫兰、彭倩、彭召花、彭美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争议焦点:涉案房产为刘光英与被执行人马传芳的夫妻共同财产,债权人能否直接申请执行?
法院认为:原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马传芳,其犯故意伤害罪形成的侵权之债,属于马传芳的个人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本案所涉房产属于刘光英、马传芳的夫妻共同财产,据此,(2017)鲁0826执异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付村社区23-号楼1单元201室的房产拍卖的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夫妻共同侵权之债的清偿顺序涉及多个法律原则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连带责任的清偿顺序,连带责任意味着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或全部侵权人清偿债务。具体清偿顺序如下:①、债权人选择权: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共同清偿债务,不受顺序限制。②、内部追偿:若一方清偿超过其应承担份额,可向另一方追偿。
2、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清偿债务时,需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①、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共同财产,应用于清偿共同债务。
②、个人财产: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可要求以个人财产清偿。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清偿顺序的具体步骤
第一步:债权人可要求夫妻双方或任一方以共同财产清偿债务。
第二步:若共同财产不足,债权人可要求以个人财产清偿。
第三步:一方清偿后,若超过其应承担份额,可向另一方追偿。
4、夫妻之间的追偿权
夫妻之间的追偿权是法律为平衡夫妻财产责任而设立的一项重要权利,其核心在于公平分担债务或义务。追偿权的行使需符合法律规定,并受债务性质、时效及协议等因素的限制。在实践中,夫妻双方应注重证据保存,优先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这一权利不仅保障了夫妻财产关系的公平性,也有助于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结论:
侵权之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是司法实践中的复杂问题,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侵权责任法以及债权人利益保护等多重法律关系的平衡。其核心在于判断侵权之债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相关,或是否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产生。
在清偿方面,夫妻共同债务适用共同清偿原则,债权人可要求任何一方或双方共同履行债务。若一方承担了超出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可向另一方追偿。法院在执行时,可优先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时可执行个人财产,但需保障债务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即使夫妻离婚,共同债务仍需共同清偿,离婚协议或判决中关于债务分担的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
然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认定标准不统一、债权人举证困难以及夫妻一方权益保护不足等问题。为此,建议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侵权之债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适当降低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并在认定时充分考虑夫妻一方对侵权行为的知情和受益情况,以实现公平合理的裁判结果。
总之,侵权之债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需在保护债权人利益与维护夫妻个人权益之间寻求平衡。通过完善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可以更好地解决此类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